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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涉合同诈骗案的深度辩护思路(2)

合同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5种情形,行为人不符合法定5种情形的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认定: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武汉律师

      首先,行为人无上述欺骗行为的,完全不构成犯罪;其次,虽然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骗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在性质上是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非刑事案件,无罪。司法实务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5种情形的认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不能肆意作为入罪“口袋”,把经济活动中但凡存在欺骗、隐瞒性质的合同行为均兜底,纳入合同诈骗罪的外延中,这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其他方法”必须是与前述4中方法具有等价性的诈骗行为,否则,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不应适用刑事法律规范调整。比如市场交易中的“诱导行为”“重复抵押”“以次充好”“短斤缺两”“夸大宣传”等行为,不能随意认定为刑法中的“欺骗行为”。


      律师作无罪辩护或者轻罪辩护,首先要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即前面所述的五种表现行为,换言之,行为人是否对关键事实进行虚构或对重要真相进行隐瞒。以下几种行为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1、从客观行为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当的,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款项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行为人虽有转移抵押财产的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款项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合同欺诈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某一要素(数量、质量、标的)有欺诈行为,但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付出一定对价的,是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比如短斤缺两、隐瞒商品质量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5、合同违约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并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意不履行或履行不完整,是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双方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6、就刑法因果关系层面而言,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基于欺骗行为而实施的,若非因“上当受骗”而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使其遭受损失,行为人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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