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律顾问

鹰卓视界

网站首页 >> 鹰卓视界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保护我方“冰墩墩”“谷爱凌”
详细内容

律师随笔|保护我方“冰墩墩”“谷爱凌”

热 点    



图片图片


 来源网络



 

北京冬奥会开幕至今,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中国选手谷爱凌成为当下大众关注的热点。冰墩墩如今是“一墩难求”,谷爱凌也频繁出现在各大平台热搜榜。但其中,许多网友在网络平台上自制“冰墩墩”表情包、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赛事片段,部分企业未经授权制作吉祥物周边,甚至对“冰墩墩”和奥运选手谷爱凌的姓名进行商标抢注等。

 

不久前顶流“冰墩墩”引爆购买潮,线上线下供不应求,有人排队26小时都没买到心仪的“冰墩墩”。笔者在某平台搜索“冰墩墩”等关键词,出现不少自制、高仿以及相似款冰墩墩,一般几十元就能买到。同时,在某些二手交易平台上,有卖家打擦边球销售“冰墩墩”造型商品如钥匙扣等,价格不菲,真假难辨。

 

不仅如此,中国选手谷爱凌在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决赛中夺得冠军后,笔者发现“谷爱凌”三个字早在2019年6月10日就被注册成商标。有网友发文称,2019年6月6日谷爱凌宣布将出征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不久后其姓名就被陆续抢注多件商标。

 

针对上述事件的发生,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称,2019年以来,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非法利用奥运会和奥组委的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损害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杨家凯律师认为,商标“恶意抢注”现象较为普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前述处理,所引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也包含了三十二条所述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就属于我们通常说的“恶意抢注”,简言之,自己并非在先的使用商标的人却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与之相近且经常一同发生的概念还有“恶意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关注点在于是否以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

 

杨家凯律师认为,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判断是不是属于“恶意抢注”,是一个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的过程。商标法及司法解释有概括性的规定,而《商标审查指南》有详细的说明,比如在判断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时,就可以考虑申请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曾是合作关系、亲属关系、同行关系,内部人员有过往来,或地缘接近等。此外,在判断“恶意抢注”时依法可适用推定规则,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如果申请注册者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的存在,就可以推定申请者属于“恶意抢注”。而且,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会更大,没有正当理由进行注册时,更容易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诉争商标的理由以及使用诉争商标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主观意图。引证商标知名度高、诉争商标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恶意注册”。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琨瑜国际写字楼17楼1710室

电话:133-0717-9267

邮箱:yingzhuolawyer@yingzhuolawyer.com



互动平台

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



武汉公司律师

Copyright 2002-2021 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鄂ICP备2021014028号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武汉网络推广 

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是武汉市洪山区一家专业的律师公司,包括为客户提供公司股权、税务合规、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商事争议等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服务. 武汉法律顾问武汉公司律师武汉洪山区律师

技术支持: 今朝互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