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律顾问

鹰卓视界

网站首页 >> 鹰卓视界 >>鹰卓闲话 >> 口罩一元不算贵
详细内容

口罩一元不算贵

       小区附近的药店终于开始排队了,非常欣喜的去排了一个队,原来是酒精到货了,5斤医用酒精150,价格比平时贵的多。


       不过这家药店还是没有口罩,之前药店老板还能以一个30块钱的价格卖给我一些N95,现在即使30块钱,也买不到了。酒精的恐慌已经消失了,口罩的恐慌还在,关键时期35块买一个口罩我也愿意,如果口罩涨到40块我可能就会少买点,一个口罩多用两天了。

——家住武汉的同事自述


       近日洪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洪湖市监局)做了一件愚蠢至极的事,本来“哄抬物价”这个词一旦用上,网上肯定是一边倒地谩骂涨价的商家,一些极其尖锐的词都会从四面八方涌出对商家进行无差别攻击——“无良商家”、“发国难财”、“良心泯灭”、“伤天害理”等等。


       但是这个“哄抬物价”的行为怎么反倒被网友赞同呢?因为以大家的常识都知道,比进价高出4毛钱根本不叫哄抬物价,这叫良心价。


       常识都知道一个东西卖出的利润不仅仅是扣除进价就行了的,人力、物力、房租等等都会放进成本里,而朴素的网友都知道这不合理,那么“精英云集”的体制内——洪湖市监局为何会做出这样让人愤怒的决定呢?这个总不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吧。


       洪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民意面前,开始了非常优秀的甩锅行动。


       洪湖市场监管局一封声明掷地有声,整个意思可以这样去理解,“本来不想说的,这个口罩问题很多,那个中文标识的问题我就没罚,我只说了一点价格问题,而且我说的这一点还有相关文件支持呢。”

       所以你们不应该怪我,应该骂药店,因为他违反了多项规定。


       奇怪,奇怪,作为市场的监督者还可以选择性执法?既然可以选择性执法,那么为何在执法后,反复强调标识,顾左右而言他呢?甚至最后在官方微博上删除该声明。这一点若抛开不谈,我们看看他处罚的依据——《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


       在网上我没有找到这份意见的原文,只见新华网的一篇报道里提到了存在这样的一份意见。根据意见要求,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二是……,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该药店的口罩进价为6毛,规定差价额在15%以内,就应当是6毛9,而该药店卖1块钱,确实超过15%。

       好吧,在这一刻我好像被说服了,的确没什么问题啊,有理有据,那貌似真不能怪洪湖市监局,因为早在1月22日的时候就出台了这一项意见。


       但关于“哄抬物价”,我们在另一份指导意见中看到了不同的解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中第四项将“哄抬物价”规定为“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

       此外,我们在市场监管总局权威解读却看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的这一意见与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稍有不同,而这两个意见哪个效力更高呢?依据法律可报请国务院裁决,结果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现在我们了解洪湖市监局的苦衷了,按照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来看,的确是可以不罚,按照湖北省的市场监管局的意见,那是肯定要罚的,我相信在这里,洪湖市场监管局做出了自己的选择,毕竟总局在北京,而且不管管这个药店,怎能体现出自己的权力呢?

       看到这里,大家也明白了,真正的问题恐怕不是洪湖市场监管局,而是省市场监管局的问题,这个意见出台的时候,没有人意识到不合理,反而纷纷叫好,结果就是洪湖的人民默默失去了一个售卖口罩的良心商家,更严重的影响是没有药店愿意卖口罩了。


       但是即使是有这样的意见,理论上也不代表着市场监管局可以肆意扩张权力,毕竟还有行政诉讼这个救济环节。不过理论上只是理论上,即使行政诉讼赢了,没有中文标识之类的其他处罚理由也会迎面而来。

       没有哪个药店老板会去得罪市场监管局吧,毕竟出来卖个口罩也赚不了多少辛苦钱,经不起罚的。药店老板最后得到的教训就是“内部沟通一定要好”,“口罩这糟心的钱就不赚了”。

这糟心的事药店老板是遇到了,但是这不是更糟心的,药店老板看到湖北省政府协调1元买入口罩,2元卖出的消息,心里又是怎么想的呢?


       猜猜看,这个时候市场监管局会不会拿着那份指导意见,到湖北省政府那里罚点钱,冲冲业绩?

       好消息是最近湖北省的领导换了一批,湖北省洪湖市也对该处罚启动重新调查,可是区区洪湖市可以改变省市场监管局出的文件吗?

       我想湖北省的指导意见已经失去了执行下去的意义,也该改改了。

       我常常想,酒精可以买到了,价格贵一点就贵一点了,至少我不恐慌了,口罩还是没买到,也希望市场监管局高抬贵手,让药店、厂家多赚点钱,让他们有足够的动力生产我缺的口罩。


       小区旁的那家药店目前没有被举报,因为附近的老百姓已经知道了,再举报可能啥也买不到了。

——家住武汉的同事自述


       本文配图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琨瑜国际写字楼17楼1710室

电话:133-0717-9267

邮箱:yingzhuolawyer@yingzhuolawyer.com



互动平台

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



武汉公司律师

Copyright 2002-2021 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鄂ICP备2021014028号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武汉网络推广 

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是武汉市洪山区一家专业的律师公司,包括为客户提供公司股权、税务合规、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商事争议等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服务. 武汉法律顾问武汉公司律师武汉洪山区律师

技术支持: 今朝互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