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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特许人并非“两店一年”,或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简称“两店一年”)


      当特许人不具备该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即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的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将会面临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刘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在公司的指导与授权下开设并经营餐饮店铺。店铺经营5个月后,刘某发现该餐饮公司未具备法律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特许经营备案手续,要求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店一年”是《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但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因此“两店一年”及取得备案登记并非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且本案无其他法定或者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请。


案件分析及建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设定“两店一年”的条款,主要是为了相对降低加盟商的投资风险,让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能够直观的考察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经营状况,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如果招商公司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质,加盟商可以向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但并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


      合同是否有效主要考量的是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经营资源的有效价值性,即特许人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服务能力。作为特许人只要能够证明其拥有并且掌握了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实力,一般不应机械地要求直营店必须由特许人登记注册或者精准到“365天”。


      但加盟商一定要用好法定解除权,一旦发现自己加盟了快招公司,要在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期限内(如未约定单方解除期限应在合理期限)及时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


法条参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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