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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涉合同诈骗案的深度辩护思路(3)

涉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可从以下关键点论证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关于逃避债务而“逃匿”的情形。


3、能够还款而未还款,资金挪作他用从常理上来看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但不必然构成犯罪。对于挪作他用,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或是为了创造履约能力,更好地履行合同,当然就不能以“挪作他用”的事实推定出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套用他人资金的经济合同纠纷。


4、客观上存在以合同的方式套取资金等行为,但提供了相应担保的,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依约履行的,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6、对于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行行为、是否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7、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因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也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个人挥霍、逃匿行为的,无罪。


     另外,根据刑事证据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具体而言,与定罪有关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事实都需要控方提供证据来证明:犯罪主体(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欺骗行为、认识错误、处分行为、损失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缺一不可。任何一方面证据的缺失都有可能导致无罪的结果。有罪证据之间不能自相矛盾,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要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在司法实践当中,要达到这种证明标准是很难的,律师往往可以从中找到无罪辩护空间。

武汉律师

轻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

     关于轻罪辩护,由于合同诈骗罪是重罪,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难度也大,有时候轻罪辩护便成为首选。如同无罪辩护一样,辩护律师做轻罪辩护是需要事先与当事人沟通的,希望能达成一致意见,以免事后被当事人埋怨。合同诈骗罪轻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常见罪名有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


     关于涉合同诈骗罪案件轻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具体怎么操作,详见笔者所写的其他诈骗犯罪辩护实务文章,本文在此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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