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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经营|特许人如何在特许经营过程中保护商业秘密?

    在商业秘密这一概念的认定上,许多企业都会存在认知误区,有的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的概念与专利权概念相近,还有的企业认为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才会拥有商业秘密。这两种认知都是错误的。 首先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设计信息包括技术方案、产品配方、加工工艺、制作方法、制造工艺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战略规划、经营策略、管理诀窍、供应商名单、营销策略、招投标标底和标书内容等。但并不是所有的设计信息和经营信息都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只有当他们具备一定的属性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被法律保护的

  • 律师随笔|劳动争议纠纷之调岗

    随着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相应的企业岗位设置也会有变化。因此,实践中因岗位调整引发的劳动纠纷近些年越来越多。一、法定调岗情形 关于调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  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二、具体分析(一)双方协商一

  • 特许经营|特许人并非“两店一年”,或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简称“两店一年”) 当特许人不具备该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即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的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将会面临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案情简介: 刘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在公司的指导与授权下开设并经营餐饮店铺。店铺经营5个月后,刘某发现该餐饮公司未具备法律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亦未在法律规

  • 特许经营|特许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所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无效?

    特许经营是指在统一与成熟的模式下从事的商业行为,需要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指导与支持。为保障被特许人的利益,我国对特许经营行业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为企业。案情简介: 蒲某到一家羊肉粉店消费,发现该店生意火爆,有意加盟,于是联系店铺经营者张某。经双方协商,张某以店铺名义与蒲某签订《加盟协议》,约定将羊肉粉店的商标授权蒲某使用,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装修指导。签订协议后,蒲某向张某

  • 特许经营|特许人商标仍在注册申请中,或核准注册类别与实际经营范围不一致,能否开展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虽未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特许经营资源之外,但特许人授权许可未注册商标时或核准注册类别与实际经营范围不一致时,其应在商标信息披露方面负担更高的义务。案情简介: 陈某为加盟A公司的XXX茶饮品牌,与A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和材料款。但店铺经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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