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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卓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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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要“冬眠”事实经过:笔者于2013年11月初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之后却迟迟没有收到法院要求支付诉讼费的通知。半个月后,笔者通过电话催促法院尽快立案,法院答复称需等至12月15日方能缴纳诉讼费。时至今日,笔者再次前往硚口区人民法院,得到的回答却是还需等至12月20日之后。笔者认为此举明细违背法律规定,已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根据《民诉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于为提高结案率而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中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我们知道,在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结案已是法院内部不成文的规定,为了追求全年的结案率指标,法院一般在年底前数月就已不立案,不执行。笔者认为这种类似“冬眠”的荒诞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此种硬性指标已经有悖于整个司法审判的规律。同时,司法更不能行政化,为了法院内部的一个“土政策”导致程序的不公正,又怎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 齐煜 2013年12月17日 上一篇法治缺失的结果下一篇谎言——“P2P”爆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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