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19号泛悦城T2写字楼10层6-7号
电话:133-0717-9267
邮箱:yingzhuolawyer@yingzhuolawyer.com
鹰卓视界
|
律师随笔|劳动争议纠纷之调岗随着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相应的企业岗位设置也会有变化。因此,实践中因岗位调整引发的劳动纠纷近些年越来越多。 一、法定调岗情形 关于调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 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 二、具体分析 (一)双方协商一致调岗 调岗分为以下几种: 1.岗位级别不变,工作内容发生变更; 2.工作内容不发生变化,岗位级别调整; 3.工作内容和岗位级别都了发生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工作内容作为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只要工作内容发生了变更,就应当认定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岗位级别一般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薪酬发生变化。劳动报酬发生变化也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论出于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无论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均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单方依据其内部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负有向劳动者提出协商的义务,且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有合理性。(案例详见[2013]朝民初字第34331号民事判决书) (二)所以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未能取得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权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未协商一致调岗情况下,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企业用工自主权。第2至4种情形的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本情形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1]。(案例详见[2021]鲁02民终7093号民事判决书)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 “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实践中,用人单位会通过考核指标来认定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 根据案例统计考核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容易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一)考核标准中关于考核等级的设定要符合逻辑,前后等级差别合理; (二)考核标准设定的目标合理,非不可完成目标; (三)考核标准尽量客观,可量化,不宜带有主观针对性; (四)考核标准是对同岗位所有员工,具有一致性; (五)考核周期合理性,考核周期能够对应周期内的工作内容。 所以用人单位在有明确的依据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案例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经济性裁员)”但对于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以外的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无论是该说明还是《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客观情况”应是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如因当地政策原因被政府强制要求迁址、因法律法规原因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等,而对于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其经营模式、改变经营方针及决定进行部门撤并等,应属于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范畴而不应被认定属于“客观情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客观情况”的认定意见不尽统一。但通常的观点为:(案例详见[2015]朝民初字第10006号民事判决书)但企业因经营的需要,调整岗位,原岗位已不复存在,企业已针对员工调岗安排作出了合理安排,此时员工以企业单方调岗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案例见[2016]粤0104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特殊情况下也只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才能调整岗位。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19号泛悦城T2写字楼10层6-7号
电话:133-0717-9267
邮箱:yingzhuolawyer@yingzhuolawyer.com
互动平台
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
Copyright 2002-2021 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鄂ICP备2021014028号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武汉网络推广
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是武汉市洪山区一家专业的律师公司,包括为客户提供公司股权、税务合规、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商事争议等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服务. 武汉法律顾问、武汉公司律师、武汉洪山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