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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特许人商标仍在注册申请中,或核准注册类别与实际经营范围不一致,能否开展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虽未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特许经营资源之外,但特许人授权许可未注册商标时或核准注册类别与实际经营范围不一致时,其应在商标信息披露方面负担更高的义务。


案情简介:

      陈某为加盟A公司的XXX茶饮品牌,与A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和材料款。但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面临倒闭,陈某同时发现A公司并不具有“XXX”的注册商标。因此陈某认为A公司恶意隐瞒重大信息,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虚假宣传情形,导致其加盟店不能正常经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用。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审查后确认,A公司在签约时没有告知陈某涉案标识的真实状态。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中未披露信息的重要性以及签约时该标识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等情形后,认定A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导致陈某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签订合同,支持了陈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


      同时法院考虑到A公司虽有过错,但其对陈某进行了培训,也提供了相关服务,陈某自身在签订合同时对特许经营资源亦未进行审慎的审查,签订合同后也在A公司的经营资源下实际经营了一段时间,法院因此判决A公司向陈某返还部分特许经营费用。


案件分析及建议:

      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特许人将其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通过支付对价由此获得其他市场竞争主体不具有的经营资源,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获取更多利润。法律法规虽并未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特许经营资源之外,但通常情形下,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在特许人的品牌价值和商誉等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加盟将面临极大的商业风险。因此,特许人授权许可的资源是未注册商标或者该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与实际经营范围不一时


法条参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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